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九芝堂
2011-9-26 8:19: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审计稽核部负责处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不发会议通知而直接召开会议,出席会议或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的行为即表示该委员同意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稽核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