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改下的物价对策
九芝堂
销售部 新农合医院部
2009-10-27 10:12:51
国家最新出台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方案,对大多数药企来说无疑像被扔了一颗重磅炸弹,引起了诸多连锁反应。同样对我司来说,此事引起了高度重视和积极应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利用好政策为我们的产品销售服务。
1、发改委此文件指出,“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单位……按原价执行”。这样,我司生产的“六味”和“杞菊”两个国家优质优价产品就可以按原价维持不变。
2、此零售指导价执行的对象为“基层医疗机构”,而基层医疗机构指的是县级及以下的医院、卫生院、诊所;城市社区门诊及卫生服务中心。除此之外可以按原价销售。我司产品主要在药店销售。如果涉及到医院招标及商业公司配送途径选择时,我们可暂时放弃“基层医疗机构”这一“枝”,而保我们主销药店渠道“树干”价格。
3、各个省的情况也有不同,如广东省招标采取的是差别定价,以区别优质优价产品的销售。以我司的资质和搜集整理的材料部分产品也符合要求,产品进去之后可以按原价销售不变。所以应密切注意各省对应的政策通知及变更情况。
4、各省区须高度重视物价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及维护,及时收集信息,把握好政策动向;加强公司各部门的内部联系,做好物价维护工作。





